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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社会治安保险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开发区、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所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中央综治办《 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6〕44号)和省综治办、省保监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治安保险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的意见》(鄂综治办[2010]8号),进一步深化平安和谐鄂州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社会治安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治安保险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性
  (一)开展社会治安保险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社会治安保险是通过乡镇街道、村(社区)或村民大会组织居民自愿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费用,用于群防群治,并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创新的基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模式。社会治安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不仅可以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预期,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把事前防范和事后补偿有机统一起来,而且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刑事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有利于节约政府行政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效率,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夯实社会平安稳定的基础。各级综治办要用创新的理念来认识开展社会治安保险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融入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不断探索研究建立做好这项工作的长效机制,使这项工作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二)开展社会治安保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性经济衰退的影响仍在逐步深化和蔓延,经济发展压力增大,社会矛盾多样多发,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各级综治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充分认识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健全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运行机制,注重运用保险机制,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大局平稳。
  (三)开展社会治安保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2005年,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5号)提出要“探索建立治安承包责任制,建立治安与保险的互动工作机制”。2006年,中央综治办、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了《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为治安与保险的有机结合指明了工作方向。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这一惠民政策,积极探索社会治安保险工作机制,2010年,省综治办与省保监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治安保险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的意见》(鄂综治办[2010]8号)。截至2011年底,全省有46个区县开展了社会治安保险工作,为40多万户城乡家庭提供了137亿元的风险保障,并为5000多户受灾家庭及时送去赔款,成为广大城镇农村的社会安定‘防火墙’,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四)开展社会治安保险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创新举措。社会治安保险主要是面对全市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的家庭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广大城乡居民通过缴纳定额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金额数万至数十万元的风险保障,由村委会与人保财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同时,选聘政治素质高、身体素质好、具有治安防范经验的村民为治安员,由村委会代表辖区农户分别与治安员签订治安承包合同。保险公司从收取的保险费中,列支一部分作为村、社区治安防范经费,剩余保险费用于对投保户家庭财产和人身伤亡的保险保障。这一模式既能解决治安防范经费“瓶颈”制约问题,又能调动和激发群众参与群防群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治安防范能力,同时通过风险转移,使人民群众的损失得到应有赔偿,有效缓解政府的救助压力,使治安防范工作由单纯的依靠政府投入向市场主导转移,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创新举措。
  二、开展社会治安保险的原则和办法
  开展社会治安保险要坚特“公平自愿、手续筒便、赔付及时、群众受益”的原则,采取边试点边推进的办法,于四 月下旬进行动员部署,各区可选择二至三个乡镇作为试点先行试行,探索办法,总结经验,逐步推开。人保公司应从收取的保险费中,列支一部分作为村(社区)治安防范经费,剩余保险费用于对投保户家庭财产和人身伤亡的保险保障。
  三、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治安保险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综治委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治安保险在推进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推行社会治安保险作为一项民生工程,作为为人民群众办的大实事、大好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行部署,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解决推行治安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各级综治办和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对社会治安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发挥齐抓共管的优势,不断增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合力。要借鉴其它地市推行社会治安保险工作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社会治安保险互动机制,将居民财产保险与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确保事前预防和事后赔偿相衔接,形成以治安联防为基础和以出险理赔为补充的群防群治工作新局面,确保2012年全市的社会治安保险试点地方工作有较大的突破,条件成熟的地方争取全覆盖。
  (二)加强宣传发动。人保财险鄂州分公司具体承办治安保险,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支持,协调解决难题。要加强宣传发动工作 ,充分利用墙体广告、横幅标语、新闻媒体等媒介,利用发放传单、手册等形式,加强舆论宣传,丰富宣传内容,活跃宣传形式,加强社会治安保险知识、保险功能和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注重以典型实例宣传社会治安保险在促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使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参与社会治安保险的实惠和益处,推进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参与社会治安保险、平安建设工作,形成“家家入保险、户户保平安”的舆论氛围和参保需求。各地要结合实际,设计符合当地实情的保险方案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为平安建设提供多样化的险种和优质的服务,做好安全教育和防灾防损工作,积极参与平安建设中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灾后救助工作,主动承担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发展、服务民生的重要责任。
  (三)强化考核完善机制。今年省综治委已将社会治安保险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把社会治安保险工作成效纳入今年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体系进行年度考核。各级综治部门也要把社会治安保险工作纳入年度考评体系,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要结合自身职能,将社会治安保险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协调成员单位共同推动社会治安保险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快速反应和协同工作机制,制定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专人专班,妥善处理各类重大风险事件。人保财险公司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勘查理赔,在切实履行保险赔付责任的同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取信于民,让群众得实惠。各级综治部门、人保财险公司要齐心协力,按照年度预定目标扎实推进社会治安保险工作,为努力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鄂州市开展社会治安保险工作方案》

鄂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鄂州市分公司                
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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