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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
本网讯(全媒体记者童庆)5月3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4月25日下发《关于调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调整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现将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8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50元/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840元/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116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900元/月;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160元/月。
以上标准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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