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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浦国际点煤气罐跳楼男子方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日前,在湖北鄂州城区南浦国际楼顶点燃煤气罐男子方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鄂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5月5日中午12时许,鄂州警方接到群众报警:一名男子坐在城区南浦国际楼顶边缘,打着煤气罐,像要跳楼。

警情就是命令。公安机关巡特警、派出所、消防、交警等警种部门近百名警力快速到场处置。南浦国际位于鄂州城区闹市区,近千名市民群众驻足围观,一时交通阻塞。

鄂州市公安局值班局长张爱剑迅速赶到现场,指挥民警开展工作,疏散现场群众,铺设安全气垫,作好救火准备。民警与男子对话,劝其不要激动。该男子不听民警劝阻,打着煤气罐,扬言跳楼。现场情况十分危急,煤气罐一旦爆炸,将会导致现场群众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就在这个危急关头,张爱剑决定果断行动,不顾自身危险带领民警、辅警将该男子成功控制,迅速化解了险情。

警方查明,方某为鄂州市人,现年50岁,因个人感情纠纷携带煤气罐登上南浦国际楼顶,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点燃煤气罐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其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方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沈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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