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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我市及时调整提高了2017年度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发放标准,全市符合条件的254名工伤职工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领取工伤定期待遇月均增加100元,目前调整增加部分共计32.87万元已全部发放到位。

此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包括20161231日之前已开始领取工伤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1711日起,调整对象领取的工伤定期待遇在201612月份标准基础上得到相应的提高,其中伤残津贴按一至六级伤残,每月分别增加129元、122元、114元、107元、100元、86元。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33元,100元。工亡人员配偶每月增加抚恤金57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抚恤金4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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